开曼基金为何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

 

国内私募基金出海已成为一种趋势,随着投资者投资需求的日趋多元化,国内私募基金经理人需要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目前,约10%的国内私募基金公司已发行海外基金,40%的阳光私募参与海外市场投资,还有30%正在进行海外基金设立的相关规划。
全球最大的三个离岸私募基金聚集地是开曼群岛、英属处女群岛和百慕大群岛。这三个地区同属英国殖民地,其法规多脱胎于英国的相关法律,非常相似。2000年以前,各离岸市场私募基金的发展比较均衡,近年来开曼群岛迅速成为全球离岸私募基金的聚集地,基金个数迅速超越英属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区。绝大部分私募基金设立在开曼群岛,主要是出于税务考虑和方便注册的因素。


从《2003基金法》对共同基金的定义可以看出,开曼群岛基金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1
、可豁免公司(ECExempted Company):可豁免公司是指满足《证券投资业务法》豁免条件,按照普通有限公司形式注册的基金。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开曼群岛对其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都没有特别规定。公司无需向公众或股东进行信息披露。而且,开曼群岛对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形式、股东和董事的限制都非常少。采用这种形式的基金,可获得开曼政府20年的免税保证,通常可以再延长10年。公司只需在注册时每年向政府缴纳注册费,每年缴纳年费。
2
、单位信托 (Unit Trust):为了与以信托制为基金主的国家和地区接轨,开曼群岛颁布了《2001年信托法》。该法基本与1925年英国信托法一致,而且主要的英国判例都适用于开曼群岛。与《2000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不同是,开曼群岛不要求单位信托的信托人必须与管理人独立。因此,可以在开曼群岛建立一个单位信托,由信托人负责所有的托管、投资管理和基金管理功能。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人常常通过构造一个有权更换信托人,负责仲裁、制定章程的管理公司来保持对信托的最终控制权。开曼群岛规定,采用单位信托形式的私募基金,信托人不必是开曼群岛的信托机构。采用信托形式的基金通常都属于可豁免信托,拥有50年的免税证明。
3
、可豁免有限合伙制企业(ELP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为满足美国金融机构对合伙企业收入确认的需求,开曼群岛颁布了《2003有限合伙法豁免条例》。豁免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符合《1907年英国有限合伙法》的很多限制。这一形式的企业同样获得50年的免税证明。《可豁免有限合伙法》要求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为开曼群岛的居民或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有限合伙制企业只需登记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注册办公室地址、合伙目的、合伙期限(允许无限期合伙)等基本资料,无需向开曼群岛任何政府机构提供有限合伙人的名单和出资情况。


为何绝大多数的开曼离岸基金设立采用有限合伙形式? 
1
、避免双重征税; 
2
、可以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实物分配; 
3
、基金普通合伙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控制合伙企业; 
4
、普通合伙人可以分享基金的利润,而且可以享受资本利得税待遇而非普通所得税待遇; 
5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时间有限,一般事先约定; 
6
、有限合伙人仅就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7
、具有操作灵活性和商业保密性; 
8
、有限合伙通常可以依据修订的美国《1986年国内税法典》第351节的规定设立成为免税体。 
9
、有限合伙制企业只需登记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注册办公室地址、合伙目的、合伙期限(允许无限期合伙)等基本资料,无需向开曼群岛任何政府机构提供有限合伙人的名单和出资情况。
注册开曼有限合伙基金(ELP)需提供:
1
、普通合伙人(GP):必须有1名普通合伙人,必须是一个开曼群岛公司,而且不能是一般的开曼公司,公司章程必须和普通豁免公司有所区别,GP对开曼合伙关系承担无限责任; 
2
、有限合伙人(LP):应至少有2名有限合伙人,可以是个人、开曼公司、香港公司、BVI公司等;LP对开曼合伙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3
、登记地址:必须在开曼群岛;
4
、有限合伙关系协议:合伙协议不需要归档为公开资料,也不开放查阅。
5
、尽职调查文件。